(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李峰、刘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李峰,刘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91号原告:李超,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谢晓艳,系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存柱,男,1979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李峰、刘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被告李峰下落不明,系公安网上追逃的案犯,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