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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卫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高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名下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