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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郭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