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侯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1月5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郭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