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吴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6500。被告吴某甲,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5010。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甲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远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3月23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离婚。因为登记离婚时尚未知道怀孕。吴某乙是2009年12月9日出生的,父亲是被告吴某甲,母亲是我。请求法院将非婚生女儿吴某乙判给我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甲非婚生育的女儿吴某乙,被告吴某甲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吴某甲可以随时探望小孩吴某乙。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