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禧俊与王丽红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禧俊,王丽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黄禧俊。被告王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禧俊与被告王丽红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和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禧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