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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孟八良与王军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八良,王军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孟八良,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艳,女,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孟八良与被执行人王军艳离婚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灵民一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八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军艳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军艳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