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法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清法执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谢某某向申请人刘某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剩余人民币9572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费10335元,由被执行人谢某某承担8782元,申请人承担1553元;执行费2839元,由于被执行人谢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100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张怀平审判员 刘海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