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辩护人陈燕,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玉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某及其辩护人陈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CCF5**号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西港路由南向北逆行驶至曙光医院段与被害人刘某驾驶冀CR52**号车由西左转掉头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酒精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事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CCF5**号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西港路由南向北逆行驶至曙光医院路段与被害人刘某驾驶冀CR52**号车由西左转掉头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上,其在朋友家喝完酒后驾车行驶至曙光医院路段,与一辆由南向西左转掉头的出租车相撞了。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晚上,其驾车行驶至曙光医院路段,向左掉头转弯,一辆奔腾X80车逆行驶来,撞到我车左侧,后来我报警了。当时是王某开的奔腾X80车。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20时左右,王某在其弟弟家喝了酒,20时20分,其接到王某打来的电话说他撞车了,其到事故现场看到是一辆出租车和王某的奔腾X80车撞在一起,其就帮着协调处理。4、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1.6mg/100ml。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11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车与被害人刘某驾车在上述地点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6、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许广兴的身份情况系成年人,无违法违纪行为。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5日21时15分许,秦皇岛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西港路曙光医院路段,有两车相撞,交警支队民警出警后将王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玉红人民陪审员  姚继祥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