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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刘某。被告:毛某。案由:离婚纠份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13日待裁事项:2015年5月14日,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丁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