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刘某。被告:毛某。案由:离婚纠份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4月13日待裁事项:2015年5月14日,原告刘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宁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丁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