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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甲、李乙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41号申请人李甲,****年*月**日出生。被申请人李乙,****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甲宣告被申请人李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甲撤回宣告被申请人李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甲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