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姚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邢某某,男,51岁。被申请人姚某某,男,43岁。申请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某、潘某某、丁某某、沈某某在江苏省银宝盐业有限公司新滩盐场的补偿款4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徐某、潘某某、丁某某、沈某某在江苏省银宝盐业有限公司新滩盐场的补偿款41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