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文虎与严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虎,严定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文虎,男。被告严定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虎与被告严定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虎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虎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文虎负担。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亦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