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红梅与王悦、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悦,杨柳,何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悦。委托代理人汤小芳,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柳。委托代理人汤小芳,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红梅。上诉人王悦、杨柳与被上诉人何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悦、杨柳不服金坛市人民法院(2014)坛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王悦、杨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悦、杨柳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悦、杨柳撤回上诉。二审上诉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王悦、杨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