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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蕾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丁蕾,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申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8号院10号门。负责人魏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承宝,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涛,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职员。原审被告丁蕾,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连娣,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原审被告丁蕾、原审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2006)宣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丁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06)宣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霞审 判 员  赵源人民陪审员  李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