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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鸿其与任廷刚、钟显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其,任廷刚,钟显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5号原告:杨鸿其,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任廷刚,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显五,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鸿其与被告任廷刚、钟显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鸿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鸿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鸿其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