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鸿其与任廷刚、钟显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鸿其,任廷刚,钟显五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455号原告:杨鸿其,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任廷刚,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钟显五,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杨鸿其与被告任廷刚、钟显五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鸿其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鸿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鸿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鸿其负担。审判员 陈先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