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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东华与师聪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华,师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华,男,生于1979年12月4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师聪军,男,生于1959年7月2日,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对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捷豹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接受该车辆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师聪军所有的捷豹轿车作价337100元,交付申请人刘东华抵偿337100债务;二、申请人刘东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对该车辆捷豹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卫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