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光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龙光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保定路527号。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光炎,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宜昌中知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