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30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酒店住宿费用以36,000元计,该款于2015年2月15日前付清,若被告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则原告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有权按照45,000元向其主张付款义务;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175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上海大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恒硕公寓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账户等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江苏省太仓人民路支行账户各一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45元和零元。本院已办理了上述账户的冻结手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鉴于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焕挺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