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与王秀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王秀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王云兰,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原告:王明君,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原告:王心祥,男,194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原告:万桂花,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被告:王秀义,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诉被告王秀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云兰、王明君、王心祥、万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