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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秀存、胡宝恒等与佟新、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存,胡宝恒,任德芬,胡瑞麟,佟新,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拜泉县金龙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王秀存。原告胡宝恒。原告任德芬。原告胡瑞麟。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新。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拜泉县金龙运输车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原告王秀存等与被告佟新、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拜泉县金龙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秀存、胡宝恒、任德芬、胡瑞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存、胡宝恒、任德芬、胡瑞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王秀存、胡宝恒、任德芬、胡瑞麟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