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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梁某某2014年5月7日起诉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经审理本院以(2014)乾民初字第0059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梁某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9月5日本院对被告吴某某进行了公告送达,该判决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2015年5月8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此次起诉无新情况、新理由,距上次判决生效不足6个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