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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苗誉瀚与被告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堂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誉瀚,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堂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79-1号原告苗誉瀚,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被告赵堂虎,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誉瀚与被告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堂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科技路-***-*号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原塑料纺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威环国用(2012)第***号】、被告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文登市峰山路北***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600万元,查封被告威海市飞琥空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科技路-***-*号房产(证号:威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海滨北路原塑料纺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威环国用(2012)第***号】、被告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文登市峰山路北***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9)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相荣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鲲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