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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8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钱师槐与陈乐丹、孙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师槐,陈乐丹,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806-4号申请执行人:钱师槐。被执行人:陈乐丹。被执行人:孙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平开户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400000元至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温州乐清柳市支行的19×××06帐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理行判员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代书记员  金玲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