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源成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众鑫联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鑫联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佳源成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三终字第00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凤,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众鑫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法定代表人:刘素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佳源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邱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成,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佳源成钢管有限公司、天津市众鑫联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原宏斌、鞠安成共同组成了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12元,减半收取1,406元,由上诉人沈阳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宁审判员 原宏斌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俣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