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等与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597号原告:王某某。原告:巫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成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伯海,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巫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9元,减半收取4419.5元,由原告王某某、巫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竟男(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