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与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070号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北路。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董事长。被告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法定代表人黄列。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万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保全费117元,合计人民币317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轴承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