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193-1号原告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5-142号。被告丁磊。被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座401-4层-06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朋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