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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郑贤琴、王兴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郑贤琴,王兴高,黄士林,郑阿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5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法定代表人:邱志清。被执行人郑贤琴。被执行人王兴高。被执行人黄士林。被执行人郑阿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执行人郑贤琴、王兴高、黄士林、郑阿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阿其在银行有存款27180.23元,本院在2015温乐执民字第604号一案中依法予以扣划,但扣除诉讼、执行费用后没有剩余;经房产、国土资源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阿其在石帆镇朴湖一村有房产一处(230f02339)、土地使用权一处(037-003-0321-0000),本院依法将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但该处房产现已重新拆建,对于违章建筑本院暂时无法处理;经车辆查询被执行人郑贤琴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被执行人王兴高有车牌号为浙C×××××的粤海牌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C×××××的精灵牌微型轿车一辆,本院另案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兴高所有的浙江正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投资额500万元)。被执行人王兴高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已经依法移送拍卖,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