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王善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平,王善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张世平,农民。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善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诉被告王善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世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世平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