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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33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27号吴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