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某申请执行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33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某,男,4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627号吴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