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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魏某(曾用名魏敬如),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廖某。原告魏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廖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由审判员李小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燕、陆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我与被告廖某200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家庭。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和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廖某经常离家出走。2012年9月10日,被告廖某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廖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原告魏某与被告廖某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不和,被告廖某于2012年9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为此,原告魏某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大桥派出所户籍证明、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十月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廖某结婚后,被告廖某自2012年9月10日离家至今去向不明,致使原告魏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双方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魏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廖某目前下落不明,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债权、债务均无法核实,故本案中对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作处理,但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及债权、债务可待被告廖某出现后,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廖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小祥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陆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