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中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定辉与江德全、梁淦文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定辉,江德全,梁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定辉,男。委托代理人:邓红林,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德全,男。被执行人:梁淦文,男。申请执行人李定辉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22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德全、梁淦文仲裁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现已有财产被查封于第一法院南城法庭,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221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