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其波与贾朝勇、杨双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其波,贾朝勇,杨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马其波。被告:贾朝勇。被告:杨双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110号。代表人:李晓波,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水,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其波与被告贾朝勇、杨双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其波负担。审判员 吕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