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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69号原告张某某,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某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旭红承担。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