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178号原告庹某。被告陈某。原告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犀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庹某、被告陈某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庹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份认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才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10月24日生育了一子名小陈。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赌成性,在外欠有十余万元赌债,完全依靠原告挣钱来维持家庭开销,且经常有债主上门追讨欠债,双方为此经常吵架。现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小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3、请求判决原被告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1幢19-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辩称,自己之前确实喜好赌博,目前还欠约7万元的赌债未还,但是现在已经戒赌了。并且认为夫妻之间还是有着很深的感情,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自由恋爱。2011年3月8日,原、被告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育有一子名小陈(2011年10月24日生)。原、被告按份共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朝阳路104号1幢19-4号房屋一套,原被告各自占比50%,并在银行有抵押贷款。2013年8月2日,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但事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5月13日,被告出具《保证书》给原告,向原告承认错误,并承诺“今后工资全部上交,自己拼命挣钱还债”。因原、被告产生分歧,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并在庭审中陈述婚姻的出现问题主要在于被告好赌成性、对家庭既不提供金钱支持,又欠债不还导致债主上门讨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陈述之前确实喜好赌博,目前还欠约7万元的赌债未还,但是现在已经戒赌了。并且认为夫妻之间还是有着很深的感情,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所提供的房产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保证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经过较长时间的自愿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子女并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但被告对其赌博的恶习已经有了改正的倾向。今后,只要被告积极改正,原、被告双方互相理解信任,相互关心体贴,相互谦让,且加强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告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