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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慧琴、谢慧平与高玉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慧琴,谢慧平,高玉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125号申请人谢慧琴,女,1981年12月2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甘沟门村大营子桥北道***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谢慧平,女,1986年8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甘沟门村大营子桥北道***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高玉满,男,1962年6月8日生,司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凌安里****号。身份证号申请人谢慧琴、谢慧平与被申请人高玉满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玉满驾驶的辽GA17**(辽G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慧琴、谢慧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玉满驾驶的辽GA17**(辽G2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