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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莲九韵演艺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莲九韵演艺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董新华,于成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初字第90号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芹。被告: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雨强。被告:五莲九韵演艺文化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新华。被告:董新华。被告:于成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莲九韵演艺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董新华、于成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原告山东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昆诚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