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申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琪生诉李旭承揽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申字第08号申请再审人(系原审被告宕昌县清水祺鸿砖厂负责人)赵琪生,男,汉族,现年64岁,粗识字,宕昌县农民,住该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旭,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29日,小学文化程度,宕昌县农民,住该村。原审被告宕昌县清水祺鸿砖厂,负责人赵琪生。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宕昌县清水祺鸿砖厂负责人)赵琪生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宕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赵琪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赵琪生申请再审称,1、本案案由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但在一审庭审中却假借农民工讨薪将本案错误的认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宕昌县人民法院仍然将错就错无视双方签定的合同这一重要证据,虽然对被申请人违约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但是对其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却只字未提,从而导致被申请人应付的违约金无法扣除;3、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接受的仅仅是成品砖,不包括半成品,但是由于本案被错误的认定为劳务纠纷,使得半成品以及未烧好的砖坯被全部计价。故请求,1、撤消(2011)宕民初字第14号判决书;2、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不当判决。被申请人李旭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于2011年12月28日由宕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7日向申请再审人赵琪生送达了判决书,该案未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为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人赵琪生于2015年2月4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赵琪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琪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