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邢贤与吕跃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贤,吕跃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兴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邢贤,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乌兰花镇内。身份证号码:2208221984********。被告吕跃斌,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通榆县乌兰花镇内。身份证号码:2208221987********。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其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