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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袁小英与杭州觉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英,杭州觉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578号原告:袁小英。委托代理人:张立宾。被告:杭州觉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俊。委托代理人:沈雄杰、陈蒙寂。原告袁小英为与被告杭州觉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进行诉前登记,立案号为(2015)杭下立预字第148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詹琳玲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小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英撤回对被告杭州觉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90元,减半收取7195元,由原告袁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