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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丽与洪晓铃、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洪晓铃,汪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090-2号原告王丽,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马庄乡。委托代理人黄禄粦,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晓铃,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被告汪春芳,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洪晓铃、汪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3月12日查封了被告洪晓铃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观日西二里11号403室[世茂湖滨花园(D1地块)2#楼2梯4层02单元]房产。因该房产已出售他人,现原告王丽以被告无任何财产可供查封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并退回原告的担保金。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晓铃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观日西二里11号403室[世茂湖滨花园(D1地块)2#楼2梯4层02单元]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家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