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杜某与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杜某。被告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