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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亚兵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兵,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陈亚兵,男。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根深,男。被告赵恩京,男。被告王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兵诉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兵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兵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李廷勇人民陪审员  曲丽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