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三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亚兵与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兵,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201号原告陈亚兵,男。委托代理人肖丽君,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根深,男。被告赵恩京,男。被告王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兵诉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兵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恩京、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兵承担。审 判 长 刘 佳人民陪审员 李廷勇人民陪审员 曲丽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