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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626号原告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被告叶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旺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