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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炳堂与初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堂,初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堂。被执行人初运军。申请执行人王炳堂与被执行人初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申请人同意余下款项自行解决。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