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炳堂与初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堂,初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王炳堂。被执行人初运军。申请执行人王炳堂与被执行人初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3)文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执行款后,申请人同意余下款项自行解决。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文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