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郸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兴英与张好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英,张好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张兴英,男,汉族,1951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好林,男,汉族,1966年出生。案由:恢复原状纠纷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英诉被告张好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北关张好林将在原告的房后西头原垒厕所东西两边南北墙南头拆掉三尺(必须离原告后墙三尺),以便于原告修建房后滴水,五日内完成。二、原告修建房后滴水修建范围自墙后北为一尺半,即0.5米。三、被告须将原告房屋西头风道内所垒砖墙拆掉。四、原、被告双方今后须和睦相处,今后均不得再无故找事。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杨新志陪审员 丁法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