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全赞与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全赞,郑彦吉,张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金全赞。被告:郑彦吉。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被告郑彦吉现无法找到、另行只起诉被告张义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全赞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