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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全赞与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全赞,郑彦吉,张义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31号原告:金全赞。被告:郑彦吉。被告:张义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全赞诉被告郑彦吉、张义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全赞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被告郑彦吉现无法找到、另行只起诉被告张义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全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全赞撤回对被告郑彦吉、张义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由原告金全赞负担。审判员  杜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