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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1239,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经营的珠海市拱北水湾路雄兴商行内,以多个银行账户收取、转出资金的方式为胡某(另案处理)私下进行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兑换活动。截止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先后为胡某将共计人民币3241万余元兑换为港币,并另外收取胡某港币后兑换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60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雄兴商行内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人郑某的证言,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兑换港币汇率,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对账单,存款汇款情况记录,开户信息,借记卡卡资料查询,个人客户账户主档查询,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个人业务受理单,身份证复印件,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辩解自己有检举立功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未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退缴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检举的犯罪事实未能查证,被告人陈某不是立功,对其所提出立功的辩解,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徐       娟审判员 黄超人民陪审员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艮   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