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胜利要求宣告辛雪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胜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辛胜利,男,回族,住平舆县。申请人辛胜利要求宣告辛雪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的女儿辛雪霞因丈夫马某某车祸精神受到刺激,于2012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辛雪霞失踪。经查,申请人辛胜利系辛雪霞之父,辛雪霞,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杨埠镇河南村委河南集市。辛雪霞因丈夫马某某车祸死亡精神受到刺激后于2012年2月外出务工,至今无音讯。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平舆县杨埠镇河南村委证明、杨埠派出所证明、身份证等证据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3日在《劳动保障报》发出寻找辛雪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辛雪霞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辛雪霞于2012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辛雪霞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