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林正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俄黄路东侧200米。法定代表人杜立明,董事长。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显慈,董事长。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罗六路与工业路交汇处。负责人林正希,经理。被告林正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林正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林正希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林正希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兵 搜索“”